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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寓章程

 

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章程

第一章    

第一条   单位名称: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

网址:www.lylngy.com

第二条   本单位的性质: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 本单位的服务宗旨是:一切为了老人,为了老人一切。发展养老事业,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,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。从而使老人真正得到老有所养,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  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,登记机关辽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 本单位所在住址: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华西路18号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 本单位业务范围是:

1)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,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,老有所托的服务场所。

(2)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为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公寓诊所。

(3)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为残疾老人提供康复的残疾人康复中心。

4)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日托服务。

5)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。

6)为方便老人购物设公寓超市。

7)为方便老人理发设公寓理发厅。

8)为方便老人洗浴设公寓浴池。

9)在公寓室内外设各种健身、康复设备。

第三章      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七条  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,每届二年,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,理事会成员10人,理事会由投资人推选。每届任期二年,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
第八条   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:

(1)      业务活动计划;

(2)      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

(3)      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解散的方案;

(4)      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5)     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;

(6)     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7)      修改章程;

(8)     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九条  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:

(1)     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;

(2)      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;

第十条 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(理事长行使公寓最高权力,有一票否决权,投资人,法人)设总经理1名(由理事长任命理事会提名)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(一)公寓设公寓管理委员会,由总经理、养员总数20%的养员代表组成,参与协助公寓日常工作管理,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情况,维护养员合法权益。

(二)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五个机构:

1、伙食管理委员会;

2、文体委员会;

3、收费标准监督小组;(对捐赠的款物使用进行监督)。

4、调解小组;

5、互助小组;

(三)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公寓总经理、各部门经理、公寓员工进行考评。对考评不合格的经理,员工提请理事会对其罢免或解聘。

第十一条   本单位实行网络化管理,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开放,养员家属可在任何地方了解自己亲属在公寓的生活情况,身体情况和其它情况。公寓的上级领导,主管部门也可在网上了解监督公寓的经营和管理情况。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,接受社会监督,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,并根据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,修改公寓章程,修订工作计划,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资产管理  使用原则

第十二条  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个人出资;

(二)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收入;
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三条 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的发展,盈利不得分红。

第十四条  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
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十五条  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十六条   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十七条  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十八条   本单位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十九条  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二十条 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八章    

第二十一条   本章程于200751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二条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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